农作物种子行业标准

为了提高农信商城农作物种子行业的整体商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经营行为,维护农信商城农作物种子正常经营秩序,特拟定本行业标准。

农信商城有权单方面随时修改本行业标准并在平台上公告。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农信商城的各项服务或产品,否则,即视为同意相关变更。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类商品。

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类、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二、农作物种子类商品经营资质规范

(一)公司经营资质

1、在农信商城经营农作物种子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2、在农信商城经营农作物种子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销售行为。

(二)品种通过审定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类商品,在推广地区通过品种审核;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在农信商城进行经营、推广或发布广告。

2、在农信商城平台经营农作物种子类商品的用户,应当提供《品种审定证书》、品种经营权授权书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3、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并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并公告,应当停止在农信商城经营、推广。

(三)生产经营许可证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类商品,应当由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者生产。

2、 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商品的用户,应当取得相应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进货时,对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核验。

4、用户应当在《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有效区域进行销售。

5、禁止用户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在农信商城经营农作物种子类商品。

6、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在农信商城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四)植物检疫证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商品,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

2、《植物检疫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

的植物检疫机构。

三、农作物种子类商品质量规范

(一)质量合格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商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和产品包装标注标准。

2、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进货时,对生产者提供的种子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3、严禁用户在农信商城销售假种子、劣质种子等质量不合格的种子商品。农信商城有权根据商城规则及协议对销售质量不合格种子的用户进行管理或处罚。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二)质量抽检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合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抽检不合格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农信商城有权根据商城规则及协议对不合格的用户进行管理或处罚。

四、农作物种子类商品加工、包装规范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商品,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2、农作物种子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农作物种子定量包装的分类分级、技术要求、包装件运输、包装件贮存、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农作物种子定量包装标准》。

五、农作物种子类商品标签规范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商品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2、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参数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3、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4、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5、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3)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4)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要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5)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7)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7、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据上述规范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经营种子商品的标签进行核验。

六、种子经营档案规范

1、在农信商城经营农作物种子商品的用户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2、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

3、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

4、在农信商城经营农作物种子商品的用户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

七、种子经营售后服务规范

1、在农信商城经营农作物种子商品的用户,应当提供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等。

2、在农信商城经营农作物种子商品的用户对种子质量负责。

3、售后服务提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邮件、智农通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回复买家意见;处理退、换货要求等。

八、种子广告规范

在农信商城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的,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农作物种子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本行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修订、废止的,以最新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