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行业标准

为了提高农信商城兽用生物制品的整体商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经营行为,维护农信商城兽用生物制品正常经营秩序,特拟定本行业标准。

农信商城有权单方面随时修改本行业标准并在平台上公告。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农信商城的各项服务或产品,否则,即视为同意相关变更。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

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资质规范

(一)公司经营资质

1、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2、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销售行为。

(二)生产经营许可证

1、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应当由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者生产。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且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2、 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预防用生物制品经营规定

1)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具备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储藏和运输条件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合法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2)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或者其他已取得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动物防疫机构采购预防用生物制品。

(2)非预防用生物制品经营规定

经营非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取得由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3、用户应当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品种、有效范围进行兽用生物制品销售。

三、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规范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和产品包装标注标准。

2、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应当在进货时,对生产者提供的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进行核验。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所用的原材料及实验动物等应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3、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应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说明书及瓶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农业部标准的规定。

4、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应当在进货时,对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允许销售通知书”进行核验。

四、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规范

1、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2、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3、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4、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为合法授权的经营主体,不得为兽用生物制品采购使用者或经政府分发获取者。

五、平台禁止情形

1、在农信商城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用户不得销售以下任一违法兽用生物制品,否则农信商城有权依照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1)无产品批准文号的;

(2)未粘贴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专用标签的;

(3)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范围、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收取费用的;

(5)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

(6)其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

本行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修订、废止的,以最新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